从出土文献看上古汉语{娶}的及物性与综合性*
史文磊丨浙江大学汉语史研究中心/文学院
【资料图】
提要本文针对以往提出的上古汉语{娶}是准他动词、综合性动词等观点,结合出土文献重新加以探讨。本文的考察,第一,深化了对上古汉语动词{娶}的及物性与综合性的认识。结合出土文献来看,在殷商至西汉末很长一段时期里,{娶}只写作“取”,且一直是典型的及物动词,并非准他动词或综合性动词;写作“娶”则是晚至西汉末才开始出现的,并且一出现就作不及物动词。第二,区分了N范畴和N区别这两类名词性成分。{娶}(写作“娶”)的不及物或综合性用法体现在N范畴作受事时没有专门形式表达。这一区分不仅有助于准确揭示{娶}的及物性与综合性之间的关联,对于准确刻画以往所说的对象自足动词,也是至关重要的。第三,从及物性的角度辨析了“娶”和“取(取妻)”的字际关系,强调在考察孳乳字、古今字等字际关系时,不应只是关注基本词义,还应将词的语法等层面的信息纳入考察视野。同时强调,在利用《左传》《论语》等传世文献语料时,需作审慎处理。
关键词“娶/取(取妻)” 上古汉语 出土文献 及物性 综合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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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本文结合出土文献讨论上古汉语动词“娶妻”之“娶”[1]的及物性(transitivity)与综合性(syntheticity)等问题。在上古汉语里,{娶}是一个特点鲜明的动词。语义上,“娶”的行为涉及施事与受事两个参与者(娶者与被娶者),按说句法上应该实现为高及物性动词(Hopper & Thompson,1980:252),要携带一个直接宾语表达被娶者。但传世文献显示,上古汉语“娶”不带宾语的情况却更为常见,即不及物动词的特征更为突出。对此,李佐丰(2004:103–104)将{娶}归入“准他动词”,即“具有不及物动词某些特点”的及物动词。蒋绍愚(2021:4)进而认为,动词{娶}“的宾语不出现不能看作宾语省略,因为省略是可以补上的”,而{娶}所在的很多句子中,“其宾语补不出来”。
那么,在用作不及物动词时,{娶}的对象(即被娶者)是通过什么手段表达的呢?胡敕瑞(2005:7–9)、蒋绍愚(2021:3–4)从概念表达的角度认为,其对象是隐含或综合在动作中,通过动词{娶}表达的。“究其原因,就是因为上古汉语的动词有综合性的特点。”(蒋绍愚,2021:4)在传世早期文献中,“娶”又写作“取”。胡敕瑞(2005:9)提出:“如果把偏旁表意也看成是一种特殊的‘呈现’,那么像‘娶妻’……可以说经历了二度‘呈现’,第一次是从‘取’到‘娶’,……第二次是从‘娶’到‘娶妻’。”
从传世文献看,前贤所论已经抓住了上古{娶}的基本句法语义特点。但是,传世早期文献历经辗转钞刻,是否准确反映词汇语法及文字的本真面貌,有待于出土文献加以检验。有鉴于此,本文重点结合出土文献对{娶}的及物性与综合性作进一步探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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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世文献中的“娶”与“取(取妻)”
——以《左传》为代表
承前所述,关于传世上古文献中{娶}的使用特点,前贤已有论述。李佐丰(2004:104)指出“不带宾语和带直接宾语都很常见,甚至不带宾语更常见”,蒋绍愚(2021:3)指出“动作对象经常是不出现的”。那么,这一特点在分布上有无条件?答案是肯定的。根据姜雯洁(2013:190–193)对《左传》《论语》《孟子》的分类调查,先秦文献写作“娶”时不带宾语的例子占大多数(37/47),但集中于“娶+介宾结构”格式(29/37);写作“取”时则带宾语的例子占大多数(11/12[2])。这一调查结果大体是符合事实的,但姜文所用文献版本不详,分类也不太精确[3]。因此,下面以《左传》作为代表,对传世文献中“娶”“取(取妻)”的用法作进一步分析。选择以《左传》为代表是基于以下考虑:1)学界公认《左传》文本内部一致性高,且大致能反映春秋末期到战国初期鲁地通用语的面貌;2)书中“娶/取(取妻)”用例相对多见,用法丰富全面。调查以目前最通行的阮元刻本(即杨伯峻《春秋左传注》所据底本)为准。
《左传》“娶”“取(取妻)”的分布情况,如下表所示:
表1:《左传》“娶”“取(取妻)”的分布情况
首先说明N1、N2、N3三类名词性成分的分类依据。“娶/取(取妻)”的对象分N1和N2两类。N1(N范畴)的语义是范畴性语义,即相对于跟它搭配的{娶}的语义而言,相对概括、没有区别作用的语义,如“妻”“女”“妇”[4]。这类语义属于类指的一种。N2(N区别)的语义属于区别性语义,即相对于跟它搭配的{娶}的语义而言,相对具体、承担区别作用的语义,如“东郭姜”“褒人之女”“织女”“贾人子”(例见下文出土文献部分)。这类语义可以是定指,也可以是承担区别作用的类指。[5]N范畴和N区别的区分是很有必要的,它对于揭示及物性与综合性的区别与联系非常关键,参看下文。N3(N所自)代表广义的处所,即“娶”之所自或所在。
共检得“娶”40例,“取(取妻)”15例。
先看“娶”。“娶N1范畴”,1例。如下:
(1)昔贾大夫恶,娶妻而美,三年不言不笑。(《左传·昭公二十八年》)
“娶N2区别”,5例。如:
(2)齐崔杼生成及强而寡。娶东郭姜,生明。(《左传·襄公二十七年》)
(3)登城见之,美,自为娶之。(《左传·文公七年》)
“娶之”之“之”回指前文出现过的信息,是定指,因此也是属于N区别。
“娶N1范畴 于 N3所自”,2例。如下:
(4)又娶二女于戎,大戎狐姬生重耳,小戎子生夷吾。(《左传·庄公二十八年》)
(5)季公鸟娶妻于齐鲍文子,生甲。(《左传·昭公二十五年》)
“娶于N3所自”,共28例。其中N3所自为地名18例,N3所自为某人某氏10例。分别举例如下:
(6)初,若敖娶于䢵,生斗伯比。(《左传·宣公四年》)
(7)郑罕虎如齐,娶于子尾氏。(《左传·昭公五年》)
“娶于N3所自”之N3所自如果是前文已知的信息,有时就可以承前省为“娶焉”,3例。如:
(8)夏,公孙兹如牟,娶焉。(《左传·僖公五年》)
(9)夏,季文子聘于陈,且娶焉。(《左传·文公六年》)
“娶”后不带宾语,1例。用于“可娶”结构,动作对象(棠姜)作主语,且承前省略。这种情况不影响“娶”的及物性。如下:
(10)见棠姜而美之,使偃取之。……文子曰:“夫从风,风陨妻,不可娶也。”(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五年》)
再看“取(取妻)”。《左传》“取(取妻)”共15例。其中带直接宾语13例,占绝大多数,格式全是“取N2区别”。常规N2区别作宾语4例,代词“之”作宾语9例。分别举例如下:
(11)卫孔圉取大子蒯聩之姊,生悝。(《左传·哀公十五年》)
(12)郑昭公之败北戎也,齐人将妻之。昭公辞。祭仲曰:“必取之。”(《左传·桓公十一年》)
不带宾语2例,均是承前省略,不影响“取”的及物性。如下:
(13)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。……叔向惧,不敢取,平公强使取之。(《左传·昭公二十八年》)
(14)子反欲取夏姬,巫臣止之,遂取以行。(《左传·成公七年》)
《左传》[6]中“娶”“取(取妻)”的使用特点可作如下归纳。
第一,“娶”不带对象宾语的例子,即作不及物或综合性动词的例子,尽管占80%(32/40)之多,但主要见于“娶于N3所自”(及其变式“娶焉”)这一种格式(31例)。在其他格式中,“娶”基本都是带宾语的,包括:“娶N1范畴”“娶N2区别”“娶N1范畴于N3所自”;不带宾语的只有例(10)“不可娶”1例,且属于动作对象提到动词前,不影响及物性。[7]
第二,“取”和“娶”的差异十分显著。“娶”有大量作不及物动词的例子,但“取”却表现出典型的及物动词特征。如上所述,“取”15例,除2例承前省略而不带宾语外,其余13例均带宾语。即是说,以往所言{娶}这个词具有准他动词或综合性的特征,其实只适用于“娶”,对于“取”而言并不适用。因此,二者应区别考察,不应混在一起。
我们考察了《诗经》《国语》《论语》等文献,结果跟《左传》大体上是一致的[8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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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土文献中的“娶”
本节考察出土文献中“娶”的始见年代和使用特点。“娶”字《说文》已收:
“娶,取妇也。从女从取,取亦声。”
不过,从出土文献来看,“娶”字出现甚晚,西汉末期才见到。
需要事先排除4个伪例。第一例出自殷商卜辞:
(15)甲辰卜夬贞…㝃…(《甲骨文合集》3297正;又见于罗振玉《殷虚书契菁华》1914年上虞罗振玉珂罗版影印本)
“”字收入《甲骨文合集》(3297正),也是《汉语大字典》“娶”字头下所列第一个古文字。但该字用为妇名,与{娶}无关。徐中舒(1989:1303)已释为“人名”。[9]
第二例出自里耶秦简:
(16) 士五(伍)巫南就曰路(娶)赀钱二千六百。(里耶秦简 I 8-1083)
“”字用为“拿取”义,即拿取赀钱。简文中“取钱”例颇为多见,跟{娶}无关。陈伟(第一卷)(2012:275)校释一语道破:“娶,疑通‘取’。”
第三例出自北京大学藏汉简《苍颉篇》:
(17)盨(娶)褭(娆)嬽,郑舞炊竽。(北京大学藏汉简《苍颉篇》简33,鱼部)
“”字,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(2015:101)引《说文》释为“取妇”之“娶”。实难信据。简文这一句其他三字“盨(嬬)褭嬽”都是形容轻盈柔美或美好貌的,“娶”若当动词娶妻讲,文意显然不协。已有学者指出,“娶”即“娵”,训为美女(侯瑞华,2020:215)。这是有道理的。《集韵·厚韵》:“娵,美女也。”“娵”或写作“娶”,《楚辞·七谏》“闾娵”,《考异》:“娵一作娶。”(高亨,1989:363)“”训为美或美女都讲得通[10],唯独训为娶妻不通。
第四例出自马王堆一号墓竹简遣策:
(18)素(娶)一,罗一,红组带一。(马王堆一号墓竹简遣策 简273–275)
《汉语大字典》“娶”字头下亦列此“”字。但从上下文看,“素娶”当是跟下文的“罗”“红组带”同类的一种丝织物,“”显非“娶妻”之“娶”。裘锡圭(第六册)(2014:214)无释。湖南省博物馆等(1973:151)注:“素娶,以义不详,待考。”唐兰(1980:50)曰:“素娶 娶即娵字,当读为襦,素娶就是用素帛来做的汗襦。”其说可从。
以上4例从“女”从“取”的字,与“娶妻”之“娶”只是同形字的关系,词义上毫不相涉。出土文献中确凿无疑记录{娶}的“娶”字,始见于汉代的武威汉简和居延新简。武威汉简二见,同一句话分别见于甲、乙本《服传》。如下:
(19)父必三年然后(娶),达子之志也。(武威汉简《甲本服传》简13)
(20)父必三年然后(娶),达子之志也。(武威汉简《乙本服传》简8)
这句话又见于传世文献《仪礼·丧服传》(《十三经注疏·仪礼注疏·丧服》),也作“娶”。关于武威汉简《仪礼》的抄写年代,学界已有较多讨论,这两个本子明显带有西汉末新莽时期(公元9年至公元23年)的特征,已为学界公认[11]。综合我们对出土文献“娶”字使用情况的考察,武威汉简甲、乙本《服传》的抄写年代不会早于西汉晚期。
甘肃 武威汉简
居延新简的例子如下所示:
(21)毋嫁(娶)过令者敢言之。(居延新简 EPF22:826)
(22)案部吏卒毋嫁(娵)过令者敢言之。(居延新简 EPT4:45A)
(23)石至庶民(娵)□。(居延新简 EPT10:43)
例(21)写作“娶”,例(22)写作“娵”[12],例(23)字迹漫漶,但比对之后仍可辨认是“娵”。这3个例子与下面例(24)的相应文字构成异文,属于一份文书的不同版本,而且后者内容是完整的。
(24)●甲渠言部吏毋嫁(/聚/娶)过令者。(居延新简 EPF22:44)
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,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,诏书曰:吏三百石、庶民嫁(/聚/娶)毋过万五千,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(/聚/娶)各如令。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(居延新简 EPF22:45A)
四时言●谨案部吏毋嫁(㷅/聚/娶)过令者敢言之。(居延新简 EPF22:690)
这份文书由三支简组成,属于应书类[13]。文中四次用到“嫁娶”或“娉娶”之“娶”,字写作“聚”。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(上)(1994:211、231)原释作“聚”,张德芳(2016:438、572)校释“据图版改”作“”(前三例)和“㷅”(第四例)。我们仔细核对了图版文字,认为这四个字其实就是“聚”。“聚”字在居延新简其他简文中还有如下写法:积(聚)(EPT59:62)、里(EPT51:249)、民不贅(聚)(EPF22:63A)。比对可知,这3例“聚”下部“㐺”的写法与例(24)的4例是一致的,没有实质性区别。“亻”上面的短撇有时先向右下一点然后再向左提起,但仍可辨识是“聚”字无疑。四处全作“聚”,显然不是书手偶尔写的别字,而应该是习惯性地将“嫁娶”之{娶}写作“聚”,属于假借。假借“聚”记录{娶}的例子,在目前所见的其他战国秦汉出土文献中没有见到,在王辉(2008:148–149)、刘信芳(2011:158)、白于蓝(2017:240–244)这三种古文字通假字工具书中,也未见记载。
居延新简
文中具明发布时间为建武四年,即东汉初光武帝刘秀建武四年(公元28年)。从应书的时效性来论,其抄写年代与发布年代应该是一致的。张德芳(2016:439)“今按”:
“据《汉书·平帝纪》元始三年(公元三年)夏,‘安汉公奏车服制度,吏民养生、送终、嫁娶、奴婢、田宅、器械之品。’”
“该文书中引述的‘吏三百石、庶民嫁毋过万五千’的法令条款,应当就是平帝元始三年朝廷制定的‘吏民嫁娶之品’中的部分内容。”
也就是说,这份文书的发布时间是东汉初,反映的是西汉末开始推行的制度(周宇,2002:83)。据此,例(21)–(24)反映的书写面貌断然不会早于西汉末期。
汉代碑刻文献中,“娶”字最早见于东汉的《孟孝琚碑》:
(25)闵其敦仁,为问蜀郡何彦珍女,未(娶)□□□(而先殒)。(《孟孝琚碑》)
《孟孝琚碑》为东汉桓帝永寿二年(公元156年)前后所刻。搜览徐玉立(2006:833)所收录的汉碑文献,发现“娶”字仅此一例。王立军(2020:708)“娶”字头下也仅收此一条文例。毛远明(2014:734)“娶”字头下列出的最早文例也是这一条。
武威汉简和居延新简这9例“娶”字的使用有两点值得注意。第一,写法尚未定型,居延新简7个例子就有“娵”“娶”两种异体写法和“聚”一种假借写法。这是新字形成初期的典型表现。第二,动词后面均不带直接宾语。居延新简的7例均用于“嫁娶”“娉娶”等联合式结构,而这批简中其他5例均写作“取”,且均带直接宾语。如:(取)妇嫁女(EPT40:38)、为卒(取)妇(EPT43:8)、归(取)妇(EPT43:103)、得所为(取)妻(EPT65:170)。[14]武威汉简的2例也不带宾语。这么统一的表现显然不会是巧合。
基于本节考察,我们得到以下两点认识:第一,“娶”这个字是西汉末才开始行用起来的,此前记录{娶}时是不用“娶”的。第二,“娶”字甫一行用,后面就是不带直接宾语的。目前所见早期出土文献用例,都是如此。这为我们重新认识早期“娶”和“取”的字际关系,提供了重要线索。参看下文第5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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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土文献中的“取(取妻)”
本节讨论出土文献中“取(取妻)”的分布情况和使用特点。“取妻”之“取”殷商卜辞已见行用。根据于省吾(1996:652),“取”字“卜辞之用法有三:一为凡取得之义,……;一为‘娶’,如‘乎取奠女子’(合二七六合集五三六);‘乎取女’(乙三一八六合集九七四一正),实则‘娶’为后起孳乳字,典籍亦用取为娶。卜辞‘取女’与‘取牛’‘取马’本无区分;一为祭名”。我们全面检查了目力所及的汉代及以前的出土文献,发现在记录{娶}时,西汉末期以前一直是“取”字一统天下,并不用“娶”[15]。下面作具体分析。
战国秦汉出土简帛文献中“取(取妻)”的使用和分布情况,如下表1所示。
与表1相同,上表区分N1(N范畴)、N2(N区别)、N3(N所自)三类名词性成分。取转 = 取转指,取者转 = 取者转指,代表“取”由动词转指娶妻之人。“所取”也是转指用法,即所取之人。括号内数字为有括号内字的格式的例数,括号外数字为无括号内字的格式的例数。如“取(以)为N1范畴”之下的张家山汉简“(4)”代表“取以为N1范畴”格式出现4例,“3”代表“取为N1范畴”格式出现3例。
表2:战国秦汉出土简帛文献“取(取妻)”的分布情况
上表统计数据显示:
第一,战国到秦汉的出土文献中,“取(取妻)”带直接宾语包括以下四类格式:“取N1范畴”“取N2区别”“取N1范畴(于)N3所自”“取N2区别(以)为N1范畴”。这四类格式的例数占总数的95%强(249/262)。据此可知,这期间“取(取妻)”表现出强烈的带对象宾语的倾向。
“取N1范畴”类用例甚多,占总数的84%(219/262)。也就是说,即便是像“妻”“女”“妇”这类范畴性语义的对象也不能省略,而一定要通过直接宾语表达出来。
“取N2区别”,9例。例如:
(26) 王或(取)孚(褒)人之女,是孚(褒)[17](姒),生白(伯)盘。(清华简二《系年》简5)
(27)戊申、己酉,牵牛以取织女而不果,不出三岁,弃若亡。(睡虎地秦简《日书甲种》简3背壹/164)
“取N1范畴(于)N3所自”之N3所自代表“取”之所自或所在,7例。例如:
(28)(蔡)哀侯取妻于陈,赛(息)侯亦取妻于陈,是赛为(息妫)。(清华简二《系年》简23)按,《左传·庄公十年》作“蔡哀侯娶于陈,息侯亦娶焉”,无“妻”。
(29) 家不居咸阳而取妻咸阳,及前取妻它县而后为吏焉,不用此令。(岳麓秦简四 336/0353)
“取N2区别(以)为N1范畴”,14例。例如:
(30)城父蘩阳士五(伍)枯取贾人子为妻。(里耶秦简 8-466)
(31)赏(倘)取婢及免婢以为妻。(肩水金关汉简一《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》简73EJT1:2)
第二,“取(取妻)”后不带对象宾语(N1范畴或N2区别)的用例仅占总数的5%(13/262),可分以下两种情况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两种情况均不改变“取(取妻)”的及物性。
1),“取(以)为N1范畴”,“取”后省略N2区别,但N2区别一定是前文出现过的信息,属于承前省略。例如:
(32)司马子反与(申)公争少,(申)公曰:“氏(是)余受妻也。”取以为妻。(清华简二《系年》简77–78)
(33)阑曰:来送南而取为妻,非来诱也。(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简20)
例(32)对象宾语承前文“少”而省略。例(33)对象宾语承前文“南”而省略。
2),“取”发生名词化,转指娶妻之人,或用于“所取”等结构。例如:
(34)取人妻及亡人以为妻、及为亡人妻,取及所取,为谋(媒)者,智(知)其请(情),皆黥以为城旦舂。(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》简168)
(35)夫生而自嫁、及取者,皆黥为城旦舂。夫死而妻自嫁、取者毋罪。(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简192)
综上,从出土文献来看,西汉末期以前,“取(取妻)”后一直是倾向于带对象宾语的,是典型的及物动词;不带宾语的情况都是有条件的,并不改变动词“取(取妻)”的及物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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讨论
5.1 重估上古汉语{娶}的及物性与综合性
承前所述,对于上古汉语{娶}的特点,前贤已经多有抉发。关于及物性,李佐丰(2004:103–104)指出,上古汉语有些“具有不及物动词某些特点”的及物动词,即准他动词,其中第三类是“不带宾语和带直接宾语都很常见,甚至不带宾语更常见。这样的动词常用的有:娶”等。关于综合性,胡敕瑞(2005:8–9)指出,上古汉语{娶}的对象是隐含在动作中表达的。蒋绍愚(2021:3)指出,“在《左传》中还有一类动词,不完全是综合性动词,但经常表现出综合性的特点”,最常见的有{娶}等;其综合性表现在,“动作对象经常是不出现的,但它们作为语义构成要素包含在动词之中”;更甚者,“在‘娶(取)于+地名’的句子中(《左传》共14例[18]),‘妻’一定不出现”。“究其原因,就是因为上古汉语的动词有综合性的特点”。
根据本文的考察,以上论断需作进一步深化。从传世文献看,上古{娶}写作“取”时是典型的及物动词或分析性动词,几乎没有不及物或综合性动词的用例;写作“娶”时,不及物或综合性用法集中体现在“娶+于N3所自”这一种格式上,其他格式中罕见。从出土文献看,在殷商至西汉末很长一段时期里,{娶}(只写作“取”)的动作对象一直是倾向于通过直接宾语专门表达的,并未隐含或综合在动词之中。由表2数据可知,不只是概念相对具体、承担区别功能的对象N区别(褒人之女、织女、它国人),概念相对概括、没有区别功能的对象N范畴(妻、女、妇)也要通过直接宾语单独表达。只有少量不带宾语的例子,但基本上都是可以解释的。由此可见,这期间“取(取妻)”一直是典型的及物动词或分析性动词,不应列入准他动词或综合性动词。而且,在要求带宾语这一点上,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中的“取”是高度一致的。“娶”则晚至西汉末期才开始出现,而且一出现就是不带宾语的,最早的9个例子均是如此。因此,出土文献中,不及物或综合性动词用法主要体现在西汉末始见行用的“娶”上。
5.2 及物性与综合性的关联
及物性与综合性可以说是从各有侧重又紧密关联的两个角度对{娶}进行的观察。前者侧重句法行为,后者侧重概念或语义表达。那么,二者之间的关联体现在哪里呢?根据本文的分析,正是体现在N1范畴作被娶者这种情况上。作为及物动词的{娶},所带宾语既包括N区别(如褒人之女),也包括N范畴(如妻);而其不及物动词的用法(写作“娶”),基本都是N范畴作对象宾语但不出现的情况。例如,传世文献“娶+于N3所自”格式(及其他零星用例)和早期出土文献的9例“娶”,都是N范畴作对象宾语没有出现的情况。当N区别作对象宾语时,仍要实现为及物动词(写作“取”)。动词{娶}的综合性用法(写作“娶”),综合(或隐含)到动词中表达的对象基本也都是N范畴。当涉及的是具有区别功能的动作对象时,仍要通过N区别专门表达。
上古汉语有一批“对象自足”的综合性动词,根据本文的分析,其实质跟“娶”相似,都是将属于范畴义的动作对象综合到动词的词汇语义之中,如“盥、沬、聚、牧、沐、洗、引”等。其所表示的意义,汉代以后逐渐倾向于通过动宾结构表达,如“洗手、洗面/脸、聚众、牧牛/羊/马、洗头/沐发、洗足/脚、开弓”。(王力,1941/2005:391;蒋绍愚,1989/2005:229;杨荣祥,2005:53)
5.3 “娶”与“取(取妻)”的字际关系
胡敕瑞(2005:8–9)指出,“如果把偏旁表意也看成是一种特殊的‘呈现’,那么像‘娶妻’……可以说经历了二度‘呈现’,第一次是从‘取’到‘娶’,……第二次是从‘娶’到‘娶妻’。”即是说,上古对象隐含在动词“取”中,后来对象逐次呈现,第一次是通过文字构造上添加意符“女”呈现([VP 取]→[VP 娶]),第二次是通过句法上添加“妻”呈现([VP 娶]→[VP 娶妻])。传世文献历经多次钞刻,我们无从确知原貌。出土文献可以弥补这一缺憾,而从出土文献来看,该论断是缺乏根据的。因为如前所述,在西汉末以前的很长时期内,记录{娶}这个词的字只用“取”,不用“娶”,而且,其动作对象通常是通过直接宾语专门表达的,即便是在传世早期文献中,用“取”记录{娶}时,也是如此;反倒是“娶”字,自西汉末期一出现就是不带对象宾语的。据此,“娶”的“二度呈现”就不成立了。
对出土文献的考察显示,“娶”应该是西汉末出现、专门用来记录“{娶}+N范畴”的一个字,其词汇语义中包含了动作和关涉的对象N范畴两部分信息,以与其他一般“取得”义的“取”相区别。这样看来,《说文》用“取妇”来训释“娶”,是相当准确的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传世上古典籍中“取”“娶”共现的情形,极有可能是西汉末期以后不断“当代化”的结果,即是说,其中的“娶”很可能是后人改动使然。[19]因此,我们在利用《左传》《论语》等传世文献语料时,需作审慎处理。
段玉裁《说文解字注》曰:“经典多叚取为娶。”于省吾(1996:652)说:“‘娶’为后起孳乳字,典籍亦用取为娶。”就产生先后而论,先有“取”后有“娶”当然是没有问题的。问题是,“娶”和“取(取妻)”在其所记录的词的层面,是不是等同的?从出土文献来看,答案是否定的。词是特定语音、语义、语法乃至语篇语用等信息的交汇,从句法上的及物性和词义上的综合性来说,“娶”和“取(取妻)”是有着显著区别的。“取(取妻)”是典型的及物或分析性动词,而“娶”自西汉末期一出现就是不带宾语的,是不及物或综合性动词(就N范畴而言)。因此,我们在考察以往所说的孳乳字、古今字等字际关系时,不应只是关注基本词义,还应将词的语法等层面信息纳入考察视野。唯有如此,才能真正从语言的层面全面立体地展示字际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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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
综上所述,本文的研究在以下三方面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。第一,结合出土文献的考察,深化了对上古汉语动词{娶}的及物性与综合性的认识。结合出土文献来看,在殷商至西汉末很长一段时期里,{娶}只写作“取”,且一直是典型的及物动词,并非准他动词或综合性动词;写作“娶”则是晚至西汉末才开始出现的,并且一出现就作不及物动词。第二,区分了N范畴和N区别这两类名词性成分。这一区分不仅有助于准确揭示{娶}的及物性与综合性之间的关联,对于准确刻画以往所说的对象自足动词,也是至关重要的。第三,从及物性的角度辨析了“娶”和“取(取妻)”的字际关系,强调在考察以往所说的孳乳字、古今字等字际关系时,不应只是关注基本词义,还应将词的语法等层面信息纳入考察视野。
最后对{娶}的读音问题稍作讨论。在《经典释文》中,“娶/取(取妻)”大多专门出注,标为去声(七住反、七喻反、取注反),以与读上声、“取得”义的“取”相区别。孙玉文(2015:394–397)等对此有专论。这一读音上的区别何时产生?“娶”与“取(取妻)”除综合性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语义之别?这些问题是重要的,但与本文主旨关系不甚密切,故暂不讨论。
向上滑动查阅注释
[1] “娶”在传世早期文献中又写作“取”。古代学者已对此有所揭明,《白虎通义·嫁娶》“娶者,取也”,[清]陈立疏证:“古多假取为娶。”(陈立,1994:491)《说文解字》“娶”,[清]段玉裁注:“经典多叚取为娶。”为了避免称述上字与词的混淆,行文以“{娶}”代表“娶妻”之“娶”这个词,“娶”代表以“娶”记录{娶}这个词,“取(取妻)”代表以“取”记录{娶}这个词。
[2] 姜雯洁(2013:192)列出的唯一1例不带宾语的“取”出自《论语·述而》“君取于吴”。据李方(1998:272),伯二六九九号、伯三一九四号、伯三七〇五号、伯二五一〇号郑本、郑卯本、伯三七八三号白文、篁墩本、皇本皆作“娶”。伯三五三四号、邢本“娶”作“取”。《释文》出“娶”,云:“本今作‘取’。”
[3] 例如,姜文将“季文子聘于陈,且娶焉。”(《左传·文公六年》)和“不可娶也。”(《左传·襄公二十五年》)等同视为“‘娶’后接助词位于句尾”的情况,显然是不准确的。
[4] 李佐丰(2003:79)认为,上古汉语“取妇”都是娶儿媳妇。但从本文调查的出土文献来看,“妇”不限于儿媳妇,“取妻”也可以称“取妇”。
[5] 关于范畴性语义和区别性语义的区分,参看史文磊(2021:18–19)。
[6] 历代不同版本“娶/取”的写法或有出入。“娶”或作“取”3例:《僖公五年》“娶焉”,《经典释文》作“取”,曰:“本又作娶。”《哀公十二年》“昭公娶于吴”,《经典释文》作“取”,曰:“本亦作娶。”《襄公二十六年》“椒举娶于申公子牟”,《经典释文》作“娶”,曰:“本又作取。”“取”或作“娶”2例:《昭公二十八年》“不敢取”,《经典释文汇校》:“写本取作娶。”《襄公二十五年》“使偃取之”,《经典释文》作“取”,曰:“注本或作娶字。”总体而言,这几条异文不影响“娶”“取”分布的整体格局。
[7] 《国语·越语上》:“女子十七不嫁,其父母有罪;丈夫二十不娶,其父母有罪。”这是“娶”见于非“娶于N3所自”且不带宾语的例子。传世上古文献所见不多,且是被娶者为N范畴的情况。参看下文第5.2节。
[8] 不同版本存在少许异文,参看黄焯(2006)、袁梅(2013)、李方(1998)等。总体情况与《左传》相似,这些异文并不影响“娶”“取”分布的整体格局。
[9] 甲骨学者均明知此点,只是处理方式上略有差异。有的为方便计,姑且作为《说文》“娶”字的对应字形,如刘钊(2014:688);有的特意隶定作“娵”,以与后世的“娶”相别,如李宗焜(2012:167);当然,其与后世的“娵”也仅是同形字关系而已。殷商卜辞仅此一见。出土战国文献未见“娶”字(曾宪通、陈伟武,2019)。
[10] 《慧琳音义》卷九十八“孟娵”注引王逸注《楚辞》曰:“娵,美也。”《慧琳音义》卷八十六“孟娵”注引《考声》曰:“娵,美女也。”(《故训汇纂》“娵”引)
[11] 参看刘大雄、何玉龙(2020)的综述。
[12] 《汉语大字典》“娵”字未列作为“娶”的异体字用法,可补。
[13] 根据张德芳(2016:439)“今按”,“该简册属于应书,是甲渠候官在接到上级转发的朝廷有关禁止嫁娶逾制、反对铺张浪费的诏书后,自查本部具体情况后所作的汇报文书”。
[14] 其中“取直为妇”(EPT59:306)这一例,图版字形很模糊,所以没有列出,但可肯定不作“娶”。
[15] 值得注意的是,即便是西汉末期以后,“取(取妻)”也一直在用。东汉的五一广场汉简(壹、贰)即用“取”不用“娶”(“娉取缣为妻”),甚至敦煌变文写本中仍有不少写作“取”的(姜雯洁,2013)。本文重点考察上古汉语的情况,这个问题暂不涉及。
[16] 清华=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(第一至七册);上博=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;楚帛=长沙子弹库楚帛书;包山=包山楚简;九店=九店楚简;睡虎=睡虎地秦简牍;里耶=里耶秦简;岳麓=岳麓秦简(第一至四册);周家=周家台秦简;王家=王家台秦简;放马=放马滩秦简;居新=居延新简;张家=张家山汉简;马王=马王堆汉简;孔家=孔家坡汉简;银雀=银雀山汉简;肩水=肩水金关汉简;武威=武威汉简;尹湾=尹湾汉简;阜阳=阜阳汉简(周易);东牌=长沙东牌楼汉简;五一=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(一、二)。
[17] 个别释文有不同意见,但对本文所论没有影响,故仍据整理本。
[18] 根据笔者的统计结果,《左传》中“娶(取)于+地名”格式有18例。
[19] 这一段论述吸收了匿审专家的意见。谨致谢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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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简介
史文磊(1981–),山东昌邑人,博士(南京大学,2010)。现为浙江大学中文系教授,博导,仲英青年学者,中文系副系主任,兼任浙江省语言学会副秘书长。曾于美国威斯康星大学(2007–2009)、英国剑桥大学(2015–2016)访学。主要研究领域为汉语词汇语法史和语言类型学。专著《汉语运动事件词化类型的历时考察》(2014)入选商务印书馆“中国语言学文库”,在《中国语文》、Linguistics、Studiesin Language、Journal of Chinese Linguistics等期刊发表论文30篇,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(2021–2026)、青年项目(2014–2020;评等:优秀)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(2012–2015)各1项。曾获第八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科)青年奖(2020)、浙江省第十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(2015)、浙江大学“十大学术进展”(2015)、第十六届中国社会科学院吕叔湘语言学奖二等奖(2012)等奖励。
特别鸣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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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古代文学研究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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